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7[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
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在开发区建立全程代办制,区内企业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由管委会实行全程代办,实行“一枚公章管审批、一个中心全覆盖”的便利化审批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可实行与行政区合并的“城区合一、县区合一、镇区合一”管理体制。(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推广政府推动、企业运营、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开发模式,探索把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园区服务委托给市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开发区推进或引进公司制管理模式,吸纳国内外资本和企业投资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境内外有实力、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开发区投资运营。支持开发区运营主体上市。(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聚创新资源,培育开发区内生动力
4.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深入落实技术和产业、平台和企业、金融和资本、政策和制度创新发展支撑体系,以及“三重一创”等系列支持政策。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上述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支持开发区与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结对子”,建立产学研基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在开发区兼职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可按照规定取得报酬。开发区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进智慧开发区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天使投资人、风投机构、跨国公司等共同参与开发区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发区通过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券等形式,全方位打造“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发区新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青年创业园,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速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各地围绕“三重一创”建设,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等措施,在开发区内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形成突出主业、富有特色的格局。支持开发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扩大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科技团队,在开发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规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开发区争创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等试点,发展品牌经济。支持转型升级水平突出的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严格环保、能耗、用水定额、技术、质量、安全六项标准,通过限期开发、土地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倒逼区内过剩产能、低效产能、“僵尸企业”尽快实现整合、转型或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要素集聚,提升开发区保障能力
6.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各地新增工业和生产型服务业用地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区。每年选择20%左右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有效解决占补平衡指标,保障开发区项目落地需要。支持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创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厂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处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支持开发区在严格贯彻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模式。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对发展较好、土地集约的开发区,符合条件的优先扩区,优先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构建金融和资本支撑体系。鼓励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实现“一区一基金”。省级种子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和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具备信贷融资等功能的分支机构。支持开发区融资平台转型发展、壮大实力,提升市场化融资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综合运用股权、债权、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拓宽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企业在境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支持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发债担保力度,力争服务开发区的发债担保新增额不低于全部发债担保新增额的8%。(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开发区根据自身实际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区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发挥开放型经济主力军和内陆开放新高地主阵地作用。引进重要团队或推荐人(非公职人员),开发区可予以奖励。经外事或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受批次限量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鼓励开发区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组团深入开发区,与企业共同培养急需技能人才。允许市场主体集群、工位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登记。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域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开发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台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合肥海关、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考核评价,形成开发区发展工作合力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各级干部到开发区任职、挂职、交流,在县域开发区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在有条件的开发区探索实行全员聘任(用)制、绩效工资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方式聘用,支持和鼓励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开发区管委会任职。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对聘用人员实施年薪制,试点推行年金制。开发区可以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所在地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考核激励。完善开发区统计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将开发区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和县域经济发展考核。按照分类设置指标权重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对开发区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综合考核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给予奖励,并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综合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示范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意义,坚定地用新发展理念统领开发区发展,强化担当意识,健全责任体系,加大改革推进力度,统筹创新资源配置,密切配合、主动作为,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争取实实在在的成效。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促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